首页 期刊 2026年06月号(总第106期) 照圣经之法传讲律法

照圣经之法传讲律法

/查尔斯·毕列治(Charles Bridges) 译校/述宁

 

编者按:当“以福音为中心的讲道”越发被重视的同时,我们不应忘记传讲律法的必要性。对于传道人来说,传讲律法并不容易。如果处理不当,会或使人过度惊恐,或损伤信徒的确据,或让人极端放纵。然而律法的确是圣经中极为重要的主题,因此回避传讲律法并不是智慧之举。传道人首先需要对律法本身有全面的认识,理解律法丰富的功用;同时也需要处理好律法和福音的关系,尤其是按照圣约的不同背景和阶段来传讲;再有,传讲律法还需要考虑到会众的情况。按着全备的真理传讲律法,能够使信徒内心清洁正直,引人爱慕基督并过圣洁生活。

 

本文选自19世纪英国福音派圣公会牧师查尔斯·毕列治(Charles Bridges1794–1869)的传世之作《基督教牧职》(The Christian Ministry)中的讲道学部分,正是作者对于上述议题的思考与洞见。《基督教牧职》一书自1829年问世后,二十年内再版九次,至今该领域恐怕仍无出其右者,本刊曾转载过该书的书评(202512月第104期,“《基督教牧职》带给我们的六个教训”)。期待毕列治的教导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按着神的心意宣讲神的律法。

 

一个“在神面前得蒙喜悦,作无愧的工人”的传道人,其标志乃在于他能“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后2:15)。这意味着,他既要将福音充分而直接地应用于广大尚未归信的听众,也要向各类基督徒施以系统的属灵教导。他的教导体系应当显出合乎圣经的均衡与完整;应当涵盖神整全的启示,这包括教义性的教导、经验性的特权,以及实践性的果效。神的启示分为两个部分:律法与福音。二者本质不同,却又紧密相连,以致若不藉着其中一方,便不能准确地认识另一方。因此,如何传讲律法乃是我们本次议题的主要内容。我们将先单独论述律法,再探讨它与福音之间的关联。[2]

 

一、律法的传讲:其性质、功用与义务

 

1、律法的性质

 

毫无疑问,按着律法本来的性质以及它与福音的关联来传讲律法,本就是福音职事的工作内容。然而,有人错误地把“传讲律法”与“律法主义的讲道”混为一谈;有人则把律法与福音割裂开来,孤立地传讲;还有人缩窄了律法原有的广阔,以某些较低的规则和较次等的标准来衡量人的品格和行为,例如权宜之计、世俗舆论、谨慎考量,或事情的后果。然而,正如福音会有一种律法主义式的讲法,律法也同样会有一种福音性的讲法。路德因有人坚持律法不能使人称义,继而反对传讲律法而大为愤慨:

 

这些迷惑人的人,在我们还活着的时候,就已经混入百姓中间了;等我们死后,又将如何呢?世上从来没有比保罗更大胆、更严厉的讲道了,他几乎把摩西和律法一并撤去,指出它们不足以使罪人得救。然而,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场合,我们仍必须大力宣讲十诫。只要我们不是在处理称义的问题,就应当极其尊崇律法,极力高举并称赞它,而且(与保罗一道)必须承认它是良善、真实、属灵且神圣的;事实上,它本来就是如此。[3]

 

使徒保罗在最充分地阐明福音真理时,也同时说明律法的性质和义务。他称律法的性质为“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他又告诉我们,律法若被合宜地使用,于我们乃是“好的”(提前1:8)。因此,对律法这种性质的阐明,以及对这种用法的强调,必然都包含在传道职分的委任之中。

 

神的律法既是神心意与神形像的写照,就显明它是圣洁的:它向人彰显神的爱,同时又展示神爱人最荣耀的明证,而这正是祂圣洁的本质。它也是公义的:因为它符合并源自神与受造物之间最原初、最单纯、最清晰的公义原则。它又是良善的:良心告诉我们,这样的律法与神的性情完全相称;它最能成就神的旨意,就是藉着甘心顺服的蒙福操练,成就人与神的联合;人若恒久顺服这律法,也必把他带到那完全的福分里去,作为他遵行的结果与赏赐。[4]因此,无论就其作者、内容,还是就其目的而论,律法都当受到我们最高的敬重。

 

2、律法的功用

 

(1)对于世人

 

律法的功用众多而且重要。世人因着律法而多得益处。律法向人显明神圣洁的性情,指教人的本分,并约束他们去履行。若没有律法那抑制性的约束,这世界就要成为“一片血场”。律法也定那些弃绝其轭之人的罪(参提前1:9)。就连外邦人,也因那刻在他们心里的律法之功用(参罗2:14-15)而被定为有罪。律法又是叫人知罪的媒介。的确,有一些人在其职事中把律法搁置一旁,不承认除十字架以外还有任何使人知罪的媒介。然而,我们的主岂不正是为这个缘故,而向那少年官运用了道德律吗?(参太19:16-21)使徒保罗得以从属灵上认识自己的罪,不也是藉着律法这一途径吗?[5](参罗7:7-9)律法审察人的每一个思想、想象、欲望、言语和行为,并且毫不妥协地要求人绝对而持续地顺服,否则便要承受其永远的刑罚——这一切都使人的心知晓自己的罪责、污秽与悲惨。如此一来,罪人在圣洁而忿怒之神的面光之下,既无可推诿,也无计可施;他于是被预备好,要么欢迎一位救主,要么永远灭亡。

 

因此,即便是那在外在行为上曾“就律法上的义说……无可指摘”(腓3:6)的保罗,也不得不发出和税吏一样的呼求:“神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路18:13)如今,他在自己里面看见的,正是福音所针对的那种罪恶与悲惨的光景;于是,他伸出渴慕与信心之手,领受了基督白白的恩典。此时,他深知律法的益处,绝不会像反法律主义者那样,仅因律法失去了使人称义的功用就甘愿弃绝它(参罗8:3)。因为律法作为约的形式,更扩大了他对福音的必要性,福音的本质以及卓越性的认识!中保、救赎主,以及赎罪祭的介入,正是因为神定意要高举律法,使之为尊(参赛42:21);如此,神便可以公义地赦免、称义并拯救罪人。律法的诫命与刑罚,也恰恰说明了以马内利受苦受死的必要性。这样,定罪职事的荣光反倒衬托出赐生命和称义之职事那超越性的荣光(参林后3:7-9)。这面镜子从侧面向我们显明了福音以直接方式所告诉我们的事——就是基督替我们成了什么、做了什么、受了什么,我们因此对基督之爱是何等无限的亏欠。这便是我们服事祂的约束力;祂的顺服已经满足了律法一切的要求,担当了原本要临到我们的一切刑罚,并为我们引进了永远的义,作为我们在神面前蒙悦纳的根基。

 

2)对于基督徒

 

同样,律法作为生活的准则,对基督徒也至关重要。它临到基督徒,是以“义的最高完全”[6]的身份,并带着神作为他的创造主、主权者和审判者的权柄。并且,作为救赎主的律法,它的约束力更是成倍地加强。就如保罗所说:“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9:21)这就是基督徒在主爱的轭中甘心顺服的道路;这是他在地上最高的特权,也将成为他在天上福乐的圆满(参太11:29-30;启7:1522:3)。

 

律法作为生活准则,是促进坚定与一致最有力的手段。它既被写在心里,就不断成为基督徒检验真诚的试金石。他有自己良心的见证(参林后1:12),“知道律法原是好的”(提前1:8),按着自己里面的意思,是喜爱神的律(参罗7:22);他看见神一切的训词,在万事上都是正直的(参诗119:128);他把自己所有违背律法的行为都看为罪(参约一3:4);他若未达到“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彼前1:15),并且“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参太5:48)的地步,便绝不满足。

 

3)对于传道人

 

律法的准则,也为人们每日的自我省察提供标准。神的仆人会为自己天然且常常不自觉地产生的自高之心而叹息;然而,律法既是完全的标准,就持续不断且及时地遏止这种倾向。它使人伏在尘埃中;不仅因人公开的过犯,也因其事奉中的罪而使人羞愧,好叫他把万事看作粪土,单单以基督为至宝;又叫他单纯倚靠十字架,并重新被激励,不断寻求得赦免、蒙悦纳和恩典的供应。

 

3、律法的义务

 

这律法加在基督徒身上的义务,与神的宝座一样永不改变。受造物与创造主之间那必然的关系,岂能被废去呢?救赎这一添加的纽带,并没有取消原初的义务,反而是使之更为坚固。我们因成为新造的人,就不再是受造物了吗?既然是,那么我们岂不仍然因神至高的权柄而负有个人顺服的责任吗?或者,律法既然藉着基督——那位万有之主,又以最亲密且最具权柄的关系站在我们这一边——传递到我们手中,难道它的约束力就因此消失了吗?我们不妨问:人为什么总想摆脱这条准则呢?若不是心中潜藏着对神圣洁本性的敌意,那么逃脱律法指导力量的念头,本身便是不可容忍的。律法非但不会令人生出为奴之心(参加4:24),反而正是福音事奉中的全备自由(参雅1:25);以致我们几乎难以说清:我们究竟是更当为着脱离作为约的律法而感恩,还是更当为着作为生活准则的律法而有的约束而感恩。我们爱救主的明证,就是遵守祂的命令(参约14:15);而这些命令,就是道德律的诫命,如今以更有力、更吸引人的方式,如慈绳爱索一般系在基督徒心上。一个被唤醒的罪人最先发出的愿望乃是:“主啊,你要我作什么?”(参徒9:6)而他恒常的祷告则是使“爱心在知识和各样见识上多而又多”(腓1:9),并且“不要作糊涂人,要明白主的旨意如何”(弗5:17)。因此,这样从救主手中领受律法——脱去其定罪的权势,却用来规范我们的情感、性情与言行,使之归荣耀于祂——这绝不是律法的奴役,反倒是福音中的特权。

 

然而,我们中间有些人因福音的应许而如此兴奋、振作,以致律法的教导反倒使他们感到压抑。若他们真这样想,这往往不过是反应了他们对律法的目的和功用看得过于狭隘;至于另一些人的散漫生活,则更明显地暴露出他们并未察觉自己何等需要律法有益的约束和引导。我们中间也有一些同工,似乎不敢强调律法的义务,唯恐被人视为摩西的教师,而不是基督的教师。然而,我们的主并不迟疑去坚立旧约时代的义务(参太5:17[7],也不迟疑于引导门徒承认,这些乃是他们应尽的本分(参路17:10)。既然如此,我们若照着主的榜样行,宁可因强调律法的制裁而承受“律法主义”的指控,也不愿因将律法的制裁搁置一边而受良心的责备。

 

反律法主义的酵,实在最合乎人心里的败坏;而它致命的影响也在那些认信者前后不一的生活中,表露无遗。若以“爱的律”取代十诫的准则,就等于把钟表的发条当作调节器。也就是说,用一个不断变动,又极易被自欺之心伪造出来的原则,去代替那稳定的行为准则。这一派的人几乎不可能达成坚定不移的认信;与此同时,不朽的灵魂却因基督徒缺失真诚而频频灭亡,成为这迷惑之道的可悲牺牲品。

 

略略回顾律法各个相对的层面与功用,我们可以说:律法作为约,激发“奴仆的心,仍旧害怕”(罗8:15),使人自卑、惊惶、知罪,并落入沮丧;律法作为生活的准则,在神的引导之下,却在基督徒里面运行“儿子的心”,使他持续渴慕并乐意遵行律法,这就见证他在神家中的身份。律法作为约,把人带到基督面前,使他们脱离它的辖制;基督又把他们带回律法面前,以律法为他们的行事准则。如此,他们既脱离了律法的权势,就是“在捆绑我们的律法上死了”,便得以“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7:6)来服事主。这样,他们就藉着自己在事奉中一贯地顺服律法,来显明自己对基督的感恩;因为基督已经代他们在律法作为约的要求上,成就了完全的顺服。

 

我们固然不可能有过多的福音,却完全可能有过少的律法。若在照福音之法传讲律法上有所缺失,便如以律法主义的方式传讲福音,都会明显使事奉失效。在这样的事奉中,必然对罪普遍缺少属灵察觉,尤其对属灵之罪缺少察觉;而由此直接带来的,就是属灵顺服标准的下滑。事实上,教会中流行的诸般错误,几乎都可以追溯到这里。若律法的属灵标准曾被清楚展示,其使人知罪的能力又被人真实经历到,我们就绝不会听见什么循道宗式的完全主义,神秘主义对内在光照的依赖,反律法主义的迷惑,正统认信与生活的不一致,法利赛式的自义,或伯拉纠主义与苏西尼主义所谓“本性正直”等说法了。人若缺乏这种知罪,即使对福音真理有最充分的认识,也终究无法在经验和实践上产生真正的果效。

 

然而,还存在另一种反律法主义的错误。若反律法主义就是放松对神律法那完全标准的顺服,那么,单单传讲道德的讲道,岂不也是这种不圣洁之酵的一种精致形态吗?它和公开的反律法主义者一样,都是以某种模糊不定、随时变动的倾向或不定标准,来取代神律法的标准。在这里,怜悯与救恩的观念,也像前一种情形一样,被用来为罪作掩饰。[8]这种讲道的特点就是,只有盼望,没有惧怕。想到那些受迷惑的灵魂,竟在这黄粱美梦中滑向永刑,是何等可怕!为了抵挡错误,也为了有效彰显神圣真理,我们的事奉必须清清楚楚地展示神律法属灵的性质,以及它那不可更改的义务,这是何等要紧之事!

 

二、律法与福音的关联

 

约翰·牛顿(John Newton)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作了精彩的评述:“清楚理解律法与福音之间的区别、关联与和谐,并明白二者如何互相效力以阐明并坚固对方,这乃是一项格外宝贵的特权,也是保守灵魂不致陷入两极谬误网罗的有福途径!”[9]在使徒时代,也有人“想要作教法师,却不明白自己所讲说的、所论定的”(提前1:7)。这显然表明,对于一位基督徒教师而言,清楚明白律法在各样关系中的意义,是何等重要。事实上,若对罪人如何在神面前蒙悦纳这一重大问题没有清楚的把握,就无法对此进行准确阐明。加拉太教会中的犹太教师,正因误解了这一点,才用无知识的言语使神的旨意暗昧不明,又使那些无知的听众受了迷惑,离开福音的纯正简明(参加3:1);结果,他们非但没有使众人在基督所赐的自由里“站立得稳”,反倒几乎又使他们“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

 

1、律法与福音的区别

 

我们必须明确说明律法与福音的区别。古代神学学派有一句格言:“谁若善于区分律法与福音,就当感谢神,并知道自己真是个神学家。”[10]

 

律法于福音在最初启示的性质上有很大差异。律法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被人认识,就如外邦人可以藉着自然之光认识它(参罗2:14-15);但福音却是神隐藏的奥秘,唯有藉着启示之光才能晓得(参罗16:25)。因此,人在自然状态中,对律法尚有部分认识,对福音却是全然无知。

 

律法与福音在对人的看法上彼此不同。律法看待人,是作为神的受造物,在律法最初颁布时完全地立在神一切旨意之中的样式。但福音看待人,则是照着他真实的现状,是一个罪人,既无力顺服,也无力为自己的悖逆作出补偿;他是有罪的、被定罪的、无助的,且已经失丧的。

 

律法与福音在其制裁能力上完全不同。虽然二者都告诉我们:人应当是什么,应当作什么;但唯有福音,藉着使人联合于神的儿子并有份于从祂而来的属天生命,供应人所必需的资源。命令是律法的特征;应许与鼓励则是福音的特征。在前者那里,顺服是在死亡刑罚的威胁之下所要求的;而在后者那里,顺服则是由生命应许的鼓励所推动的。顺服律法固然也附带有应许(参加3:12),但那应许所附加的条件,却远比亚当之约更难达到;这是因为亚当被赋予了足够的能力,可以完全地顺服,而我们却对最低程度的属灵要求也全然无能。反之,福音却白白赐下生命的应许,同时又使顺服成为领受这应许的原则和动力。

 

律法与福音在定罪的能力上也截然不同。正如一位杰出的作者简明地指出:

 

律法定罪,却不能使罪人称义;福音使人称义,却不再定那信耶稣之罪人的罪。在律法中,神以永死的可怕威吓彰显自己;在福音中,祂却以永生的恩慈应许显明自己。前者如在以巴路山上发出咒诅;但后者如在基利心山上宣告祝福。前者中,神是在雷轰与可畏的威严中说话;后者中,祂则以柔和低微的声音说话。律法的号角向罪人宣告争战;福音的禧年号角则宣告平安——“在地上平安归与祂所喜悦的人。”(路2:14)对知罪的人[11]来说,律法是惊恐之声;福音却是“大喜的信息”。前者把神显为忿怒与报应之神;后者却把祂显为慈爱、恩典与怜悯之神。前者向罪人陈明祂是烈火;后者则呈现羔羊的宝血,熄灭神公义忿怒的烈焰。前者把审判的宝座摆在罪人眼前;后者则呈现施恩的宝座。圣经中每一句定罪的话,都属于律法;而每一句称义的话,都构成福音的一部分。律法因罪人的第一次过犯就定他的罪;但福音却向他提供对一切过犯的赦免。[12]

 

因此,就每一个差异点而言,“那从前有荣光的,因这极大的荣光,就算不得有荣光了。”(林后3:10

 

2、律法与福音的和谐

 

我们也必须说明律法与福音之间的和谐,这是我们事奉中同样重要的课题。二者虽有区别,却并不彼此对立。既然都出于同一源头,最终就必在同一计划中相遇,并共同服务于同一目标。正如它们荣耀的作者那些看似相反的属性却彼此和谐一样,律法与福音在基督教体系中也彼此配合、彼此成全。福音所预备的一切,完全足以对应律法的一切要求。它的义成全了律法作为圣约的要求;它的恩典则顺服了律法作为准则的要求。二者都具有命令与定罪的能力。

 

律法与福音也都合力把罪人带到基督面前:律法间接地发挥作用,像训蒙师傅一般,使人看见自己对基督的需要;福音则直接地发挥作用,在各方面把基督显明为完全适合人需要的救主。在这永恒之爱的中心,福音的慈爱与律法的诚实彼此相遇,律法的公义与福音的平安彼此相亲(参诗85:10)。[13]二者一同使神的道路对我们越发可爱:律法作为使人知罪的工具,教导我们珍视福音的恩典;福音作为圣洁的原则,则激发我们按着自己里面的意思喜爱神的律(参罗7:22)。

 

律法的规范力量,也同样与福音的精神和目的完全和谐。福音的恩典,乃是按着律法的准则来规范我们的心与生活。爱既是律法的总纲,也是福音伟大的目的。唯有在神的律法写在心里的地方,福音才会真正居住。因此,既然二者都是同一启示的组成部分,它们就必在同一颗心里联合;虽然二者各自的职分在实质上有所不同,却绝不会彼此分离。二者既同是神心意与形像的写照,就必定要么一同被人恨恶,要么一同被人喜爱。恨恶它们的,是属肉体之心那根本的原则;喜爱它们的,则是基督的心,也是天上事奉的开端。

 

3、律法为福音作预备

 

我们也当传讲律法如何为福音预备道路。施洗约翰的讲道——主要带有律法的性质——正是为了给基督预备道路。罗马书作为最系统的牧职教导,也清楚摆明了这种“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的次序。[14]使徒保罗说,在“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不是被永远关在监牢里,而是“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加3:23)。因此,“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对此,路德解释说,律法必须加在那将要称义的人身上,使他们被圈在其中,如同关在监牢里,直到因信而来的义临到;如此,当他们被律法击倒、谦卑下来时,便会飞奔向基督。主使他们谦卑,并不是为叫他们灭亡,而是为叫他们得救。因为神使人受伤,是为要施行医治;祂使人死,是为要使人活。[15]

 

这似乎一直是教会一贯的看法。奥古斯丁说:“良心若未受伤,就不能得医治。你要以极大的热诚与迫切,传讲并力陈律法、警告[16],以及将来的审判。听的人若不感到惊惧,若不受搅动,就不配得安慰。”[17]改教家们显然也持守这一判断。丁道尔这样写道:“基督福音的传讲者,首先应当藉着开启律法,证明一切不出于圣灵和对基督之信的事都是罪,由此使人认识自己,也认识自己的悲惨与痛苦,好叫他们得着帮助。”他又写信给约翰·弗里思(John Frith)说:“你要真实地解明律法,好叫凡有血气的都被定罪,并证明众人都是罪人,凡在律法之下所行的事,在怜悯除去其定罪之前,都是罪,都是该受咒诅的;然后,作为一位忠心的传道人,你要宣扬我们主耶稣的怜悯,叫受伤的良心喝生命之水。如此,你的讲道就必大有能力,不像那些假冒为善之人的讲道。神的灵也必与你同工;众人的良心都要为你作证,知道事情确是如此。”[18]

 

前文已提到路德的观点。加尔文指出:“律法不过是为福音作预备。”他又说:“信徒若不先被降卑,就不能从福音中得益;而人若不认识自己的罪,也就不可能谦卑。律法本身的职能,就是把良心带到神的审判台前,并以惧怕刺伤它。”[19]贝扎(Beza)简明而切中要害地说:“人总是需要先藉着传讲律法,为福音作好预备。”[20]大主教厄舍(Usher)在回答“为了生发信心,在讲道中所应采用的次序是什么”这一问题时说:“首先,要强调律法之约,使人知道罪与罪的刑罚;于是,良心的刺就扎入人心,使人感受到神的忿怒,从而对自己获得永生的能力彻底绝望。经过这样的预备之后,才把神的应许陈明出来;于是,罪人因生出得赦免的盼望,便向神恳求怜悯。”[21]

 

最有能力的清教徒神学家们也都持这样的观点。珀金斯(Perkins,最具系统性的神学家之一)说:“律法之工的作用在于为福音开路;随后,福音之工才适时且甘甜地跟进。”[22]博尔顿(Bolton,最有口才,也最有经验的传道人之一)说:“要先让律法的大能打碎并压伤人,因为这是栽种恩典所必需的预备;然后再倾注最甘甜、最宝贵的福音安慰之油,而且不要吝惜。但许多人——极多的人——因错失了这个次序,而把一切都搞砸了;要么是因为他们自己缺乏成圣,要么就是因为他们缺乏处理主事工的技巧。”[23]戴德姆的罗杰斯(Rogers of Dedham,极富经历性的一位神学家)也强烈表示:“谁都不要反对传讲律法;因为这乃是神自己以及祂历世历代的仆人所采用的健全之路。律法先使人谦卑,然后福音才施安慰。没有人能证明,信心是在起初没有任何预备以先,一瞬间就被生发出来的。”[24]格林汉姆(Greenham,同属这一学派,在当时也极受尊重)简要地写道:“当神的话以某种能力和真诚被传扬时,律法的传讲无疑就会刺入人心,而福音的传讲则把我们带到基督面前。”[25]另一位有分量的作者说:“人的本性就是如此:在他还未能领受真正使人称义的信心之前,他必须仿佛先被律法打得粉碎。”[26]葛诺(Gurnal)则以他一贯善于比喻的方式表达这一看法:“在受造物因福音的应许被吸引归向基督之前,律法尖锐的针锋必须先刺入良心。田地若未经犁头翻开,就不适合撒种;照样,灵魂若未被律法的惊恐打碎,也就还未预备好领受福音的怜悯。”[27]

 

我们以欧文(Owen)博士充分而坚决的见证,来结束这一系列引文。欧文不仅因其有力捍卫基督教教义而闻名,也因其对一切经历性敬虔有深刻洞察而著称。他说:“人若对律法一无所知,就休想明白福音。神的安排和事物本身的性质,都使律法在罪人身上居于先位;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而福音之信,就是灵魂照着神的心意而行动,为要从那被律法所陷入的景况和状态中得蒙拯救。凡那些充满于学者著作中的、关于信心的描述,只要其中至少没有以某种方式涉及这等景况,或涉及律法在罪人良心中的工作,就都不过是空泛的推测。关于整套基督教教义,我最坚定持守的一点是:在真正信之前,必须先有上述那种知罪工作;若没有这一点,这套教义连一行都不能被正确理解;人们争论它,不过是在空中挥拳而已。”[28]

 

律法这些预备性的工作在每个人身上并不都以同样的强度发挥作用。然而,像我们始祖的情形那样,某种对罪责的感觉(参创世记3:9-15)似乎仍是必要的;因为它能激发人的渴慕,并为接受福音预备道路。不过,我们必须谨慎,不可因为担心人只有肤浅的忧伤,就用威吓的话把罪人压得过重。真正谦卑的灵,并不是律法单独做成的结果,而是律法为福音作预备并与福音一同运行的结果:就是对罪与悲惨的感受跟蒙怜悯的盼望连在一起。我们更不可坚持说,这些预备性的经历具有任何功德,或在任何程度上侵犯福音无条件白白赐下的本质。它们之所以必要,不是因为它们构成我们被推荐到基督面前的资格,而是因为它们使我们倾向于被吸引到基督面前。我们若要来到祂面前,必须完全照着祂自己恩典的邀请而来,也就是“不用银钱,不用价值”(赛55:1)。然而,对悲惨的感觉正是领受医治的预备。“康健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太9:12)正如加尔文所说:“基督只应许给那些因感受到自己罪恶而谦卑、困惑的人。”[29]这邀请尤其是向那些劳苦担重担的人发出的;除了他们以外,没有人会侧耳而来。

 

牛顿在论到格里姆肖(Grimshaw)时指出:

 

一个传道人若与神同行,按着自己所领受的亮光忠心使用,在律法之下被深深定罪,却对福音仍有不完全的认识,那么他就特别适合有效地向无知而邪恶的人讲道——这些人长期无视神圣律法,罪的习惯因而日益顽固,也从未有机会听闻福音。起初,他们既不能领受,也不能明白那种准确且有条理地陈述并讨论福音真理的讲道;虽然这种讲道使那些在知识上更进深的传道人被审慎而明达的听众所喜悦。但这些人却能感受到对其良心那种贴切而忠实的应用;并且,他们会因‘主是可畏的’(林后5:11)而被劝服,去思想自己的道路,然后逐渐被神柔怜慈爱所影响。这位传道人在他们前面,已经足以指出道路的开端;而当他自己渐渐前行,在‘基督的恩典和知识上有长进’(彼后3:18)时,他们也就渐渐跟随上来。许多近代最杰出的福音派传道人,正是这样被引导出来的。[30]

 

4、福音坚固律法

 

我们也不可忘记:福音并不废掉律法,反倒坚固律法。使徒保罗早已预先回应那看似合理的反对,说:“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31]福音的信心(或福音的教义),在律法作为圣约这一层面上坚固律法——因为它显明有一位神圣的中保代替人顺服律法,作为称义的代价;而福音也在律法作为准则这一层面上坚固律法——因为它把实践的义务建立在更坚固的根基之上,并藉着属天生命的大能和福音性的驱动,使这些义务得以成全。如此,基督各样职分就美妙地结合在一起:作为我们的中保,祂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作为我们的君王,祂又把我们带到律法的治理之下。这合乎圣经的信心,既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定罪,也使我们有能力满足律法的要求。若拿去这一原则,我们就仍在已遭违背之律法的全部刑罚之下;而且,也没有任何的根,可以把败坏的树接上去,使之结出好果子。

 

照样,福音的恩典也在律法的双重性质上坚固它。教义上的信心所启示的,恩典中的信心就加以运用。一方面将人暴露在约的刑罚之下,好使人得蒙悦纳;另一方面又给人能力活出爱来,也就是律法的总纲。因此,信与行,虽然在称义这件事上如光与暗彼此相对,但在已称义之罪人的生命与行为中却彼此和谐[32]

 

事实上,若律法是神形像的写照,是完全公义的准则,而遵行其诫命又正是圣洁的本质;那么,福音作为后来的启示,又怎能废掉律法的权柄和义务呢?基督徒究竟希望废掉律法的哪一部分呢?是那吩咐人爱神的部分,还是那与之相仿的、要求人爱邻舍的部分呢?他岂不更愿这两部分都因外添的义务而被坚立吗?而福音的教义和激励,岂不正是坚立他那甘心顺服的习性吗?

 

三、结语

 

上述整个论述都提醒我们,在事奉中准确地区分律法与福音,是何等重要。好叫我们“不因误解圣经,而把律法当作福音,或把福音当作律法;而是能够熟练地分辨并区分二者各自的声音。”[33]二者一旦被混淆,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把律法讲成某种在救恩上有效的原因(参加2:21),或把律法的要求讲成好像可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完成似的。这种不合福音的混杂,阻碍人自由而直接地来到神面前的道路,因为它把律法性的资格条件插了进来,仿佛这些条件是领受福音时所不可或缺的。甚至真诚的基督徒,有时也更多从自己对律法的顺服中寻找安慰,而不是从福音的义中寻找安慰;结果,持续的失望就使他们落在因惧怕而生的奴仆之心之下(参罗8:15),而不能欢喜快乐,也不能站立在基督所赐的自由里(参加5:1)。这种“别的福音”(参加1:6-9)会助长自义的心态,给被唤醒的良心带来困惑和愁苦,并且拦阻人在福音里得着一致与坚固。

 

然而,当我们清楚区分二者的同时,也要维护它们彼此的依赖与关联。“属世的享乐主义者[34]和自以为安稳的拜玛门之人[35],本来最应当聆听律法的教训,却偏偏最爱把福音甘甜的应许领受并应用在自己身上。”[36]因此,只传讲福音而不传讲律法,只会助长人的自欺。反之,正如路德极美地指出的:“雷鸣若没有甘霖,则有害而无益;照样,传道人若只传律法的惊恐,却不同时滴下福音教导与安慰的甘露,他就不是有智慧的工头,因为他只是拆毁,却不能重建。”我们的委任,是叫我们在律法庄严的制裁之下传讲福音,也在福音恩慈的鼓励之下传讲律法。

 

简言之:

 

那些反对传讲律法,认为这只会把人引向绝望和不满之人,是何等无知与荒谬;因为保罗清清楚楚地告诉我们,律法乃是引人归向基督。我们承认,若单单、孤立地传讲律法,就是扭曲了它的用途;我们也没有权柄、没有委任这样做,因为我们得“权柄原是为造就人,并不是为败坏人”(林后13:10;参林后10:8)。律法原是作为福音的附属而颁布的,因此也必须如此被传讲。它原是“经中保之手”(加3:19)颁布的,因此也必须在中保的手中被传讲。它原是以福音性的方式被颁布的,因此也必须如此被传讲。然而,我们仍必须照着律法本身可畏的面貌来传讲它。因为它虽然是在怜悯中被颁布,却也是在雷轰、火焰、暴风和幽暗之中颁布的,并且还是在那位中保的手中颁布的;也因为圣灵的方法正是先使人知罪,然后才把基督里的义与避难所启示出来。律法乃是开路先锋,使人在灵魂中为基督腾出地方,并预备好去迎接祂。[37]

 

作者简介:

 

查尔斯·毕列治(Charles Bridges1794–1869)是19世纪英国福音派圣公会牧师、讲道家与释经神学家,被称为“清教徒传统在19世纪英国圣公会中的延续者”,主要著作包括《箴言注释》《传道书注释》和《基督教牧职》。

 



[1] 本文选自Charles Bridges, “The scriptural mode of preaching the law,” in The Christian Ministry: with An Inquiry into the Cause of its Inefficiency, 2nd retypeset ed.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2020; First published 1830), 241–58。文中二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均为编者所加。承蒙授权翻译转载,特此致谢。——编者注

[2] 请参阅查尔斯·西缅(Charles Simeon)关于加拉太书3:19的讲道,收录于其《布道时辰集》(Horae Homileticae)中,其中对圣经中律法的传讲有极其清晰的阐述。比较达文南特(John Davenant)关于歌罗西书1:28中关于传讲律法的责任和重要性的论述。

[3] Luther’s Table Talk, ch. 12.

[4] Vitr. Obs. Sacr. Lib. vi. cap. xvii. 11.

[5] 参考罗马书3:20中保罗的概括性论述:“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此外,保罗告诉我们:“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5:20)这并非指人心中直接因律法而增多的过犯,而是在良心的确信中,被律法属灵性的有力彰显及其公义咒诅的宣告所唤醒。如果“违背律法,就是罪”(约一3:4;参罗4:15),那么对律法的正确理解必然是使人知罪的媒介。事实上,没有律法,我们也无法设想会有知罪,因为偏差只有通过参照既定标准才能被发现。甚至基督的十字架,作为使人知罪的方式,最终也归结于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罪导致死亡。因此,律法具有持久且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将我们引向基督——不总是带着恐惧,但总是带着知罪。

[6] 参加尔文关于路加福音10:26的注释。

[7] 参加尔文对此的注释。

[8] 以某种方式行事,使得冒犯看起来不那么严重;使其变得苍白无力。

[9] Newton’s Worksi.322.

[10] 关于这个主题的一些宝贵评论,以及墨兰顿(Melanctbon)的观点(路德曾见证说:“他极其出色且清晰地教导了律法与福音的正确区别、用途和益处。”),可在斯科特(Scott)续写的《米尔纳教会史》(Continuation of Milner)第二卷第230237页中找到。

[11] 即那些内心深处确信自己有罪的罪人。

[12] Colquhoun on the Law and Gospel, pp. 166–67. 苏格兰改革家帕特里克·汉密尔顿(Patrick Hamilton)也曾写道:“律法向我们显明我们的罪;福音向我们显明罪的补救之道。律法向我们显明我们的定罪;福音向我们显明我们的救赎。律法是愤怒之言;福音是恩典之言。律法是绝望之言;福音是安慰之言。律法是不安之言;福音是平安之言。”——摘自《帕特里克的篇章》(Patrick’s Places),附有殉道者约翰·弗里斯(John Frith)的短序。另参布拉德福德(Bradford)对此主题的看法,载于Fathers of English Church, vi. 389–90

[13] 参加尔文关于马太福音5:17的注释。

[14] 首先是外邦人被律法定罪(参罗1:18-322:14-15);然后是犹太人(参罗2章);接着是整个世界(参罗3:9-19)。在律法证明了世界绝望的境况之后(参罗3:20),福音开始以其全部的丰盛和荣耀被引入(参罗3:21-3145章等)。然而,这些例子禁止我们传讲脱离福音的律法。即使是约翰的事工(参太3:1-11;约1:293:25-36;路1:76-77)——更不用说他主的事工(参可1:15)——都将福音的启示与律法更严厉的劝诫联系起来。登山宝训将律法最深刻的属灵性阐释与福音的许多鼓舞人心的宣告结合在一起。罗马书的前几章仅仅是引言,为的是充分展示福音的事工,这在最重要的后续部分得到了展开。

[15] 参路德对加拉太书3:23-24的注释。

[16] 神的惩罚或报复带来的威胁。

[17] 参奥古斯丁对诗篇第59篇的注释。

[18] Prologue t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and Fox’s Book of Martyrs. 1533.

[19] 加尔文关于约翰福音10:816:10的注释。

[20] 参贝赞关于哥林多后书3:11的论述。

[21] Usher’s Body of Divinity, 399.

[22] Perkins on the Nature and Practice of Repentance, chap. iii. on Rom. 8.15.

[23] Bolton’s Discourse on True Happiness, 176.

[24] Roger’s Doctrine of Faith, 99, 66.

[25] Greenham’s Works, 139.

[26] Yates’s Model of Divinity, Book ii. chap. 26.

[27] Gurnal on Ephesians 6.19.

[28] Owen on Justification, chap. ii.

[29] Calvin on Isaiah 65.1.

[30] Life of Grimshaw. 斯科特的早期经历将阐明这些宝贵的评论(详见其著作《真理的力量》[Force of Truth])。

[31] 许多教父对这段经文的阐释证明了他们对律法的观点存在缺陷。俄利根(Origen)将因信坚固律法解释为:“因为基督说:‘摩西写的是关于我的。’”安布罗修(Ambrose)则认为:“因为礼仪上的律法已在圣经中得到应验,而且律法在道德方面所缺少的,在福音中得到了补足;并且当时所应许的未来,信证明它已经到来。”耶柔米(Jerome)的解释是:“因为我们通过信证明律法所说的是真实的,旧约将由新约取代,旧律法将被新律法取代……”正如帕雷(Parè)所评论的:“他们说了一些,但不是全部。”奥古斯丁则更清晰地理解了保罗的意思:“律法不是被废除,而是通过信被坚固;因信获得恩典,藉此律法得以成全。”(De Spir. et Lit. c. 29)他又说:“字句是命令,圣灵是赐予。”(《书信》第200封)。

[32] 也就是使人成圣。

[33] Patrick’s Places, ut supra.

[34] 一个致力于享受精致感官愉悦(特别是美食和饮品)的人。

[35] 一个被金钱、财富或玛门所驱动或为之献身的人。

[36] Patrick, ut supra.

[37] Bishop Reynolds’ Works, 149.